司法院院解字第375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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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5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4日 |
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省單行規章,依省參議會組織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既應經省參議會議決,則省政府依據中央法令訂定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省實施規章,自亦應經省參議會議決。市參議會組織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縣參議會組織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謂單行規章,亦應解為以有關人民權利義務者為限,市縣政府依據中央法令或省單行法令訂定之市縣實施規章有關人民權利義務者,應經市縣參議會議決,自不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