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5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5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4日 |
有关人民权利义务之省单行规章,依省参议会组织条例第三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既应经省参议会议决,则省政府依据中央法令订定有关人民权利义务之省实施规章,自亦应经省参议会议决。市参议会组织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款及县参议会组织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款所谓单行规章,亦应解为以有关人民权利义务者为限,市县政府依据中央法令或省单行法令订定之市县实施规章有关人民权利义务者,应经市县参议会议决,自不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