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86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78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86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78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28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38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案件經大赦不起訴處分後,其供犯罪所用賄款應發還被告,因犯罪所得之贓物既係敵偽遺留之財產,應交該管機關依法清理。至平民某甲因犯侵占公物罪在赦免之列,如該項公物未經扣押,應依民事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