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86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78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86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78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28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38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案件经大赦不起诉处分后,其供犯罪所用贿款应发还被告,因犯罪所得之赃物既系敌伪遗留之财产,应交该管机关依法清理。至平民某甲因犯侵占公物罪在赦免之列,如该项公物未经扣押,应依民事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