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8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8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5日 |
案件经大赦不起诉处分后,其供犯罪所用贿款应发还被告,因犯罪所得之赃物既系敌伪遗留之财产,应交该管机关依法清理。至平民某甲因犯侵占公物罪在赦免之列,如该项公物未经扣押,应依民事程序办理。
←司法院院解字第378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86号解释》 |
司法院院解字第378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5日 |
案件经大赦不起诉处分后,其供犯罪所用贿款应发还被告,因犯罪所得之赃物既系敌伪遗留之财产,应交该管机关依法清理。至平民某甲因犯侵占公物罪在赦免之列,如该项公物未经扣押,应依民事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