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99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79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99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80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39 頁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249 條 ( 34.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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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出典人備價回贖之確定判決,如依其訴之聲明及判決理由並非單純確認回贖權存在,而係命典權人於出典人提出典價時返還典物者,出典人本可提出典價聲請強制執行,其另行提起請求返還典物之訴,即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之適用,惟該確定判決未載明典價額數致有爭執者,當事人得提起確認典價額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