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9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9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9日 |
准出典人备价回赎之确定判决,如依其诉之声明及判决理由并非单纯确认回赎权存在,而系命典权人于出典人提出典价时返还典物者,出典人本可提出典价声请强制执行,其另行提起请求返还典物之诉,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七款之适用,惟该确定判决未载明典价额数致有争执者,当事人得提起确认典价额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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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9日 |
准出典人备价回赎之确定判决,如依其诉之声明及判决理由并非单纯确认回赎权存在,而系命典权人于出典人提出典价时返还典物者,出典人本可提出典价声请强制执行,其另行提起请求返还典物之诉,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七款之适用,惟该确定判决未载明典价额数致有争执者,当事人得提起确认典价额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