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9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79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9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80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39 页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249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准出典人备价回赎之确定判决,如依其诉之声明及判决理由并非单纯确认回赎权存在,而系命典权人于出典人提出典价时返还典物者,出典人本可提出典价声请强制执行,其另行提起请求返还典物之诉,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七款之适用,惟该确定判决未载明典价额数致有争执者,当事人得提起确认典价额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