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08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80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08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80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1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44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函所述情形,應以甲說為當(參照院解字第二九二○號解釋)。

  附交通部原公函

  人民販賣黑市車(船)票從中圖利,究否犯罪?計有下列二說:

  甲說:謂人民向車(船)站套購車(船)票目的在於牟利,佯言車(船)票如何不易購得,乃索高價售予旅客以遂利慾,是其行為不僅為欺罔,並利用人之錯誤而使其為財物之交付,自應認為刑法上之詐欺罪。

  乙說:謂此種行為純為圖利,並無有致陷人於錯誤而使其將財物交付之行為,且買受人之多價購買亦係出於情願,顯無受詐欺之可言,是其行為除有另犯運輸機關或其他規章外,自難認為刑法上之處罪。本是以觀,究以何說為當,事關法律上之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