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07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80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07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80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1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44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8、186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單純販運由槍拆出之各種零件,不成立犯罪,其零件自不得以違禁物論,惟販運者如係為避免發覺或便於搬運,故將整個槍枝拆開以為運輸,仍應分別情形依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八十七條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