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0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0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14日 |
单纯贩运由枪拆出之各种零件,不成立犯罪,其零件自不得以违禁物论,惟贩运者如系为避免发觉或便于搬运,故将整个枪枝拆开以为运输,仍应分别情形依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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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14日 |
单纯贩运由枪拆出之各种零件,不成立犯罪,其零件自不得以违禁物论,惟贩运者如系为避免发觉或便于搬运,故将整个枪枝拆开以为运输,仍应分别情形依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