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17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4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修正之收復地區肅清煙毒辦法各條,在未完成立法程序以前,其有與禁煙、禁毒治罪條例相抵觸者,仍難予以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