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17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4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修正之收复地区肃清烟毒办法各条,在未完成立法程序以前,其有与禁烟、禁毒治罪条例相抵触者,仍难予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