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11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81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11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81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4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修正之收复地区肃清烟毒办法各条,在未完成立法程序以前,其有与禁烟、禁毒治罪条例相抵触者,仍难予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