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18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81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18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81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2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54 頁
相關法條:票據法 15 條 ( 18.10.30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票據法施行法第十五條既明定依票據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業經付款人保付之支票不適用票據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自無從為相反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