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7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7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10日 |
有國民大會代表被選舉人已經五百名以上選舉人之簽署登記為候選人,復由政黨提名為候選人之登記,如在同一選舉區內為之者,不在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及同法施行條例第二十條限制之列,此項情形既非所謂兩種之登記,即不發生原呈第二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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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10日 |
有國民大會代表被選舉人已經五百名以上選舉人之簽署登記為候選人,復由政黨提名為候選人之登記,如在同一選舉區內為之者,不在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及同法施行條例第二十條限制之列,此項情形既非所謂兩種之登記,即不發生原呈第二點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