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72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87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72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87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1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01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11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聲請移轉管轄,原法院之訴訟程序並不因而應即停止進行,故原法院在移轉管轄裁定前所為之判決仍屬有效,其審判程序既已終了,即無再為移轉管轄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