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7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7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10日 |
声请移转管辖,原法院之诉讼程序并不因而应即停止进行,故原法院在移转管辖裁定前所为之判决仍属有效,其审判程序既已终了,即无再为移转管辖之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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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10日 |
声请移转管辖,原法院之诉讼程序并不因而应即停止进行,故原法院在移转管辖裁定前所为之判决仍属有效,其审判程序既已终了,即无再为移转管辖之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