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80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87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80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88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1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0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依省銀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由董事會遴聘之總經理並非現任官吏,省銀行駐縣辦事處主任如係為總經理所派用者,自亦非現任官吏,在所駐之縣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不在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八條限制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