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79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87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79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88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1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06 頁
相關法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第 4 條 ( 32.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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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買賣標的之銀幣扣押後,既經法院諭知無罪,自應將原物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