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93號解釋

院解字第3892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93號解釋》
院解字第3894號

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2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1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文所舉殺人罪之例,應就死刑減為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十年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減為五年以上七年六月以下有期徒刑,由法院於此範圍內予以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