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93号解释

院解字第3892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93号解释》
院解字第3894号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1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文所举杀人罪之例,应就死刑减为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减为十年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为五年以上七年六月以下有期徒刑,由法院于此范围内予以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