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1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1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32 頁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 第 4 條 ( 34.05.1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臺灣田賦欠戶經傳案追繳仍不繳納者,應依戰時田賦徵收實物條例第十七條以下之規定辦理,原代電所稱送請當地司法機關拍賣抵償之公函,如與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相當,自可認為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六款之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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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32 頁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 第 4 條 ( 34.05.1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臺灣田賦欠戶經傳案追繳仍不繳納者,應依戰時田賦徵收實物條例第十七條以下之規定辦理,原代電所稱送請當地司法機關拍賣抵償之公函,如與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相當,自可認為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六款之執行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