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1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1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30日 |
台湾田赋欠户经传案追缴仍不缴纳者,应依战时田赋征收实物条例第十七条以下之规定办理,原代电所称送请当地司法机关拍卖抵偿之公函,如与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相当,自可认为强制执行法第四条第六款之执行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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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30日 |
台湾田赋欠户经传案追缴仍不缴纳者,应依战时田赋征收实物条例第十七条以下之规定办理,原代电所称送请当地司法机关拍卖抵偿之公函,如与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相当,自可认为强制执行法第四条第六款之执行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