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30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3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原呈所述情形,清理官產委員會不得主張某甲墾竣之土地為公有,亦不得令某甲補繳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