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1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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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1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30日 |
來文第一點至第三點所述情形,均屬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所謂辦理選舉違背法律,此項情形如有使該縣選舉發生相異結果之虞者,自應宣告該縣選舉無效,此與同條第二款所定選舉無效之原因本各為一事,來文第四點併為一談未免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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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1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30日 |
來文第一點至第三點所述情形,均屬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所謂辦理選舉違背法律,此項情形如有使該縣選舉發生相異結果之虞者,自應宣告該縣選舉無效,此與同條第二款所定選舉無效之原因本各為一事,來文第四點併為一談未免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