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1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1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30日 |
来文第一点至第三点所述情形,均属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谓办理选举违背法律,此项情形如有使该县选举发生相异结果之虞者,自应宣告该县选举无效,此与同条第二款所定选举无效之原因本各为一事,来文第四点并为一谈未免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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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30日 |
来文第一点至第三点所述情形,均属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谓办理选举违背法律,此项情形如有使该县选举发生相异结果之虞者,自应宣告该县选举无效,此与同条第二款所定选举无效之原因本各为一事,来文第四点并为一谈未免误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