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2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2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4月5日 |
(一)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人或候選人以全縣數投票所中某投票所之選舉有舞弊情事,提起選舉訴訟者,雖自稱為確認選舉舞弊之訴,亦應解為請求宣告選舉無效之訴,此項訴訟應以何人為被告,已見院解字第三七一四號解釋。
(二)國民大會代表之選舉,向某縣甲投票所投票之選舉人如認該縣乙投票所之選舉有舞弊情事者,得自為原告提起選舉訴訟。
(三)國民大會代表之選舉,一縣設有多數投票所,其中少數投票所有舞弊情事,使該縣選舉有發生相異結果之虞者,自應宣告該縣選舉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