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43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94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43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94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4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5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關於耕地地租之限制,應適用舊土地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時,來文所稱蕃薯、花生、芋頭、玉蜀黍及其他雜糧,如為該耕地通常應收穫之主要產物,即為同條項所稱之正產物,來文所指之間作物是否正產物,亦應以是否該耕地通常應收穫之主要產物為斷,至農業生產中之輪作物與間作物,其性質種類如何區別,未據指明為何種法律上之疑義,無從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