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6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6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5月4日 |
國立大學校長於當選立法委員後得否兼任原職,係屬將來之憲法解釋問題,未便解答。至全省性婦女或職業團體之國民大會代表或立法院立法委員之選舉,既以全省為其選舉區,該省縣立中學校長任所所在地即在其選舉區之內,其為此項團體國民大會代表或立法委員之候選人,自應受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八條或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之限制。
←司法院院解字第396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63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396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5月4日 |
國立大學校長於當選立法委員後得否兼任原職,係屬將來之憲法解釋問題,未便解答。至全省性婦女或職業團體之國民大會代表或立法院立法委員之選舉,既以全省為其選舉區,該省縣立中學校長任所所在地即在其選舉區之內,其為此項團體國民大會代表或立法委員之候選人,自應受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八條或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