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6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96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6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96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5月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76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宪法 第 75 条 ( 36.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国立大学校长于当选立法委员后得否兼任原职,系属将来之宪法解释问题,未便解答。至全省性妇女或职业团体之国民大会代表或立法院立法委员之选举,既以全省为其选举区,该省县立中学校长任所所在地即在其选举区之内,其为此项团体国民大会代表或立法委员之候选人,自应受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第八条或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罢免法第十三条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