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
关于维基文库
免责声明
搜索
司法院院解字第3971號解釋
语言
监视
编辑
←
院解字第3970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71號解釋》
院解字第3972號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5月3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8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後方共產黨處置辦法已經廢止法院依該辦法審理中之共產黨案件,在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施行之區域,應依該條例第八條之規定送由特種刑事法庭審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