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84號解釋

院解字第3983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84號解釋》
院解字第3985號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1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9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禁煙罰金充獎辦法所稱罰金,依該辦法第二條一、二兩款規定,係專指判處罰金者而言,依禁煙、禁毒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易科之罰金,既係以徒刑而為易科,與判處罰金性質不同,自不得以之充獎。

聲請書

  附行政院原咨

  據內政財政兩部先後議復關於司法行政部呈轉山東高等法院請解釋禁煙禁毒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罪易科罰金應否充獎疑義一案到院查此案該兩部議復意見兩歧事關法律適用疑義相應抄同有關文件咨請查解釋照見復俾便飭遵為荷此咨司法院

  附內政部函

  准貴處卅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服十四字第一○二八九○號交議案件通知單為山東高等法院請解釋禁煙罰金充獎疑義一案奉諭交議到部查易罰金係以自由刑而易科罰金判處罰金係財產刑二者性質不同禁煙罰金充獎辦法所稱罰金僅指判處罰金而言易科罰金自不得充獎是否有當相應復請查照核轉並見復為荷

  抄財政部函

  准貴處服十四字第一○二八九○號通知以司法行政部呈請解釋禁煙禁毒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罪易科罰金應否充獎疑義一案奉諭交內政財政兩部議復相應通知等由查禁煙罰金之提獎以禁煙罰金充獎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指判處罰金而言判處禁煙禁毒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罪而易科之罰金就刑各言雖法律仍以執行徒刑拘役論然就罰金本身言與判處之罰金無殊似可採取擴張解釋一併依禁煙罰金充獎辦法提獎相應函請查照轉陳為荷

  抄司法行政部原呈

  案據山東高等法院本年九月十八日濟文字第一二四八號呈稱「案據青島地方法院院長李二白呈稱查禁煙罰金充獎辦法第一條所稱罰金以煙毒案件判處罰金及沒收財產之變價為限至依禁煙禁毒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罪而予易科罰金者應否充獎似有疑義又依該辦法第五條應用之表式本院迄未奉到無從辦理理合呈請鑒核解釋並抄發表式俾資遵循據此除應用表式應由審判機關自行編製公佈報核業經鈞部三十六年三月通令在案指令遵照外至於易科罰金應否充獎事關法律疑義本院未敢擅專理合備文呈請鈞部鑒核指示祗遵實為公便等情查禁煙罰金充獎辦法所稱罰金依該辦法第二條第一、二兩款規定之意旨係專指經判處之罰金而言至易科罰金原係判處徒刑拘役雖易科罰金法律上仍以執行徒刑拘役論與判處罰金不同惟就國庫收入而言實質上與判處罰金同可否比照禁煙罰金充獎辦法之規定予以充獎之處理合呈請鈞院鑒核示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