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84号解释

院解字第3983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84号解释》
院解字第3985号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9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禁烟罚金充奖办法所称罚金,依该办法第二条一、二两款规定,系专指判处罚金者而言,依禁烟、禁毒治罪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易科之罚金,既系以徒刑而为易科,与判处罚金性质不同,自不得以之充奖。

声请书

  附行政院原咨

  据内政财政两部先后议复关于司法行政部呈转山东高等法院请解释禁烟禁毒治罪条例第十条第二项之罪易科罚金应否充奖疑义一案到院查此案该两部议复意见两歧事关法律适用疑义相应抄同有关文件咨请查解释照见复俾便饬遵为荷此咨司法院

  附内政部函

  准贵处卅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服十四字第一○二八九○号交议案件通知单为山东高等法院请解释禁烟罚金充奖疑义一案奉谕交议到部查易罚金系以自由刑而易科罚金判处罚金系财产刑二者性质不同禁烟罚金充奖办法所称罚金仅指判处罚金而言易科罚金自不得充奖是否有当相应复请查照核转并见复为荷

  抄财政部函

  准贵处服十四字第一○二八九○号通知以司法行政部呈请解释禁烟禁毒治罪条例第十条第二项之罪易科罚金应否充奖疑义一案奉谕交内政财政两部议复相应通知等由查禁烟罚金之提奖以禁烟罚金充奖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指判处罚金而言判处禁烟禁毒治罪条例第十条第二项之罪而易科之罚金就刑各言虽法律仍以执行徒刑拘役论然就罚金本身言与判处之罚金无殊似可采取扩张解释一并依禁烟罚金充奖办法提奖相应函请查照转陈为荷

  抄司法行政部原呈

  案据山东高等法院本年九月十八日济文字第一二四八号呈称“案据青岛地方法院院长李二白呈称查禁烟罚金充奖办法第一条所称罚金以烟毒案件判处罚金及没收财产之变价为限至依禁烟禁毒治罪条例第十条第二项之罪而予易科罚金者应否充奖似有疑义又依该办法第五条应用之表式本院迄未奉到无从办理理合呈请鉴核解释并抄发表式俾资遵循据此除应用表式应由审判机关自行编制公布报核业经钧部三十六年三月通令在案指令遵照外至于易科罚金应否充奖事关法律疑义本院未敢擅专理合备文呈请钧部鉴核指示祗遵实为公便等情查禁烟罚金充奖办法所称罚金依该办法第二条第一、二两款规定之意旨系专指经判处之罚金而言至易科罚金原系判处徒刑拘役虽易科罚金法律上仍以执行徒刑拘役论与判处罚金不同惟就国库收入而言实质上与判处罚金同可否比照禁烟罚金充奖办法之规定予以充奖之处理合呈请钧院鉴核示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