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15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2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法院依鹽政條例所為處罰或不處罰之裁定,原檢查機關或移送稅局均不得提起抗告(參照院解字第三七七九號解釋),至院字第一三五一號解釋已經院解字第二九○四號解釋予以變更,不得再行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