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2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4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敵偽產業之接收,並非原始取得敵偽產業之負債,應就各該資產總值範圍以內分別清償,其欠日偽之負債應償還中央政府,此在收復區敵偽產業處理辦法第四項第四款設有明文規定,自應依照辦理,清償此債務究應如何增加給付,應依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二條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