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4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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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4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2日 |
來文所述情形,某甲等組設公司所營業務既與他人呈准登記給照之公司同類,依公司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既不得使用相同或類似之名稱,縱令所用名稱其沿用之舊商號,仍非同條之所許,依同法第三百零七條之規定,非經令其改正合法,不應予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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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404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2日 |
來文所述情形,某甲等組設公司所營業務既與他人呈准登記給照之公司同類,依公司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既不得使用相同或類似之名稱,縱令所用名稱其沿用之舊商號,仍非同條之所許,依同法第三百零七條之規定,非經令其改正合法,不應予以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