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66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406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66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406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59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92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電所述情形與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各款之規定情形不符,不得請求離婚,惟妻如於結婚時未達結婚年齡,得依同法第九百八十九條之規定請求撤銷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