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66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406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66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406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59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92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电所述情形与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各款之规定情形不符,不得请求离婚,惟妻如于结婚时未达结婚年龄,得依同法第九百八十九条之规定请求撤销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