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6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6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2日 |
来电所述情形与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各款之规定情形不符,不得请求离婚,惟妻如于结婚时未达结婚年龄,得依同法第九百八十九条之规定请求撤销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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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2日 |
来电所述情形与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各款之规定情形不符,不得请求离婚,惟妻如于结婚时未达结婚年龄,得依同法第九百八十九条之规定请求撤销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