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75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407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75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407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66 頁
相關法條:土地法 第 103 條 ( 35.04.29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土地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固僅於契約定有期限者始適用之,若同條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規定,則不問契約是否定有期限均有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