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75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407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75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407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66 页
相关法条:土地法 第 103 条 ( 35.04.29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土地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固仅于契约定有期限者始适用之,若同条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规定,则不问契约是否定有期限均有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