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3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74 頁相關法條:民法 第 736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文所述之和解筆錄自非有效,但能證明當事人確曾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者,應依民法關於和解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