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8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408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8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409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74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736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文所述之和解笔录自非有效,但能证明当事人确曾约定互相让步以终止争执或防止争执发生者,应依民法关于和解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