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部侍郎貢公平糶記

吏部侍郎貢公平糶記
作者:楊維楨 
本作品收錄於《楊維楨集/13

至正十三年春三月,中書吏部侍郎貢公奉詔使江浙,民陷賊者曲宥之,刑殘之家免以土賦。朝廷又慮饋餉不繼、賑貸不給,發內帑錢三十餘萬定,俾公於稔地與民和糴。

公抵吳興,諗民有儲粟者聽自陳,糴凡六萬有奇,於時直益其十之二,先付直,後納所直粟。且下令曰:「朝廷以和為糴,官不得齊刑,史不得抱案差,若等以三,吾與若一,以和為義。」官府始笑之曰:「民病久矣,悍卒扣門叫囂猶不即奉命,今若此,事其可集耶?」公曰:「民為爾給儲多矣,今誠待之,彼亦以誠應我。」既而,民果聽令,相與議曰:「颻時物輸官而直不給,雖給且垂橐而歸。今公先與直,毫髮不以幹有司,吾何幸也!」復與平斗斛,使輸粟者自概,司度不得高下其手。縣吏與豪民有假是以漁獵者,公微得之,皆置諸法。父老以手加額曰:「公之為政,吾前未之聞也。」乃相與詣某求書其事於石,以為平糴後法。

余惟管仲有輕重之權,李悝有地力之教,而平糴之法出焉,大要裒多益寡,稱物乎施,使民適足而已。歷代祖之,漢曰均輸、曰常平,唐始置和糴使,宋有博糴便糴之科,皆為美製,而任之不得其人,則亦無異於強取也。今公以內帑錢若干,不經有司之散斂,親與民市,告以信,令民之聽之若子聽父。不三日,飛艄挽舶填塞津隘,米積於地,概不暇給。未越月,廩入於永寧泰定,民不知擾而粟已盈數,蓋得和糴之本法,而足以宣上德意也,豈非朝廷任得其人之效歟!不然,雕城瘵郭,富家豪室轉在草野,救死且不贍,何所取則而云和糴哉?此其事為可書也已。

漢耿壽昌以平糴便益,賜特爵關內侯。公入覲,吾見公之得賜爵也。雖然,賜爵一己利耳。吾聞公有篋中書,凡一綱二十目,皆切於議大政、決大利害而天下資以為治者,條陳於上,實吏部獻內職也。嘻!此其利吾人者,可一二計哉?又南父老之至望也!

公名師泰、字泰父,宣城人,起身胄監,嘗為名御史云。時江浙行省檢校李思義以省委事相糴事,而郡監亦思哈公與有勞焉,故並書之。

本元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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