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縣知事公署為制止各商盲從滬上罷市致蘇州總商會函

吳縣知事公署公函
八年吳字第二六五號
中華民國8年(1919年)6月7日
1919年6月7日

  謹啟者:

  本月六日,奉督軍李、省長齊歌電開,本日上海南北市各商一律罷市,遍發傳單,以北京逮捕學生為詞,商會勸阻無效,頃已電政府宣佈真相。自滬上各校學生罷課後,即聞有人鼓動學生,脅迫商會,共取一致行動。叠經電令道廳勸解制止,方冀各商皆穩健分子,必能拒絕要求,保持營業,即有不得已之苦衷,或訴諸政府,或述之官廳,豈無正當解決,乃竟迫而出此,其為受人要挾無疑。現已分電滬上各機關妥為勸導,即日開市。誠恐各處商人以訛傳訛,受人利用,著即邀集商會會長、會董,通知各商力持鎮靜,慎勿盲從,否則秩序不能維持,即各商血本亦將無著,有害無利,各商何取焉!電到即覆。等因。

  奉此,除將遵辦情形先行電覆外,相應函請貴總會查照,希即從速通知各商,力持鎮靜,以體軍民兩長保護商業維持秩序之至意,仍將辦理一切詳細見覆,以憑電達,實紉公誼。

  此致蘇州總商會。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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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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