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中央執行委員會、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告捷電

呈中央執行委員會、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告捷電
作者:蔣中正
1926年11月6日

——中華民國十五年十一月六日於南昌郊外陽靈觀——

廣州中央執行委員會、國民政府張主席、譚主席、軍事委員會鈞鑒:我軍冬日對於南潯路開始攻擊以來,即日第七軍攻克德安,第四軍及賀師,佔領馬迴嶺,隨以第七軍南下,與中央軍夾攻涂家埠,第四軍及賀師北進,攻擊九江,江日,三軍佔領蛟橋,六軍在蘆坑鐵道與敵人激戰,旋令總預備隊由右翼增加,於支辰始將敵擊潰,沿鐵道追擊,午後三時,佔領樂化車站,向涂家埠追擊前進。微辰我賀師佔領九江,除周鳳歧退走湖口外,餘均繳械,俘獲甚多。同時,我六、七兩軍,亦佔領涂家埠,敵退吳城,輜重完全委棄,已派隊跟蹤追擊。現時南潯鐵路,除牛行附近尚為敵利用堅固工事,與我第三軍相持激戰外,餘均為我佔領。南昌城內之敵人,已處於孤立無援之勢,三日內,贛局當可奠定也。謹先電聞。蔣中正呈,魚辰。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