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 第五十三卦

艮下巽上。漸:女歸吉,利貞。漸者,漸進之卦也。「止而巽」,以斯適進,漸進者也。以止巽為進,故「女歸吉」也。進而用正,故「利貞」也。

[疏]正義曰:「漸」者,不速之名也。凡物有變移,徐而不速,謂之漸也。「女歸吉」者,歸嫁也。女人生有外成之義,以夫為家,故謂嫁曰「歸」也。婦人之嫁,備禮乃動,故漸之所施,吉在女嫁,故曰「女歸吉」也。「利貞」者,女歸有漸,得禮之正,故曰「利貞」也。

《彖》曰:漸,之進也。之於進也。

[疏]正義曰:釋卦名也。漸是徐動之名,不當進退,但卦所名「漸」,是「之於進」也。

「女歸吉」也。進得位,往有功也。進以正,可以正邦也。其位剛,得中也。以漸進得位也。

[疏]「女歸吉也」至「得中也」。○正義曰:「女歸吉也」者,漸漸而進之,施於人事,是女歸之吉也。「進得位,往有功也,進以正,可以正邦也」者,此就九五得位剛中釋「利貞」也。言進而得於貴位,是「往而有功」也。以六二適九五,是進而以正。身既得正,「可以正邦」也。「其位剛得中」者,此卦爻皆得位,上言進得位,嫌是兼二、三、四等,故特言「剛得中」,以明得位言,言唯是九五也。

止而巽,動不窮也。

[疏]正義曰:此就二體廣明漸進之美也。止不為暴,巽能用謙,以斯適進,物無違拒,故能漸而動,進不有困窮也。

《象》曰:山上有木,漸,君子以居賢德善俗。賢德以止巽則居,風俗以止巽乃善。

[疏]正義曰:「山上有木,漸」者,木生山上,因山而高,非是從下忽高,故是漸義也。「君子以居賢德善俗」者,夫止而巽者,漸之美也。君子求賢得使居位,化風俗使清善,皆須文德謙下,漸以進之。若以卒暴威刑,物不從矣。

初六:鴻漸于幹,小子厲,有言,無咎。鴻,水鳥也。適進之義,始於下而升者也,故以鴻為喻之。又皆以進而履之為義焉,始進而位乎窮下,又無其應。若履于幹,危不可以安也。始進而未得其位,則困於小子,窮於謗言,故曰「小子厲有言」也。困於小子讒諛之言,未傷君子之義,故曰「無咎」也。

[疏]「初六鴻漸」至「無咎」。正義曰:「鴻漸於幹」者,鴻,水鳥也。幹,水涯也。漸進之道,自下升高,故取譬。鴻飛,自下而上也。初之始進,未得祿位,上無應援,體又窮下,若鴻之進於河之幹,不得安寧也,故曰「鴻漸於幹」也。「小子厲有言,無咎」者,始進末得顯位,易致陵辱,則是危於小子,而被毀於謗言,故曰「小子厲有言」。小人之言,「未傷君子之義」,故曰「無咎」也。

《象》曰:「小子」之厲,義無咎也。

[疏]正義曰:「義無咎」者,備如《經》釋。

六二:鴻漸於磐,飲食衎衎,吉。磐,山石之安者少。進而得位,居中而應,本無祿養,進而得之,其為歡樂,願莫先焉。

[疏]「六二鴻漸」至「衎衎吉」。○正義曰:磐,山石之安者也。衎衎,樂也。六二「進而得位,居中而應」,得河安之地,故曰「鴻漸於磐」。既得可安之地,所以「飲食衎衎」然,樂而獲吉福也,故曰「鴻漸於磐,飲食衎衎吉」也。○注「磐,山石之安者也」。○正義曰:馬季良云:「山中石磐紆,故稱磐也」。鴻是水鳥,非是集於山石陵陸之禽,而爻辭以此言「鴻漸」者,蓋漸之為義,漸漸之於高,故取山石陵陸,以應漸高之義,不復系水鳥也。

《象》曰:「飲食衎衎」,不素飽也。

[疏]正義曰:「不素飽」者,素,故也,故無祿養,今日得之,故「願莫先焉」。

九三:鴻漸于陸。夫征不復,婦孕不育,凶。利禦寇。陸,高之頂也。進而之陸,與四相得,不能復反者也。「夫征不復」,樂於邪配,則婦亦不能執貞矣。非夫而孕故不育也。三本艮體而棄乎群醜,與四相得,遂乃不反,至使婦孕不育,見利忘義,貪進忘舊,凶之道也。異體合好,順而相保,物莫能間,故「利禦寇」也。

[疏]「九三鴻漸于陸」至「利禦寇」。○正義曰:「鴻漸于陸,夫征不復,婦孕不育,凶」者,陸,高之頂也。九三居下體之上,是進而得高之象,故曰「鴻漸于陸」也。進而之陸,無應於上,與四相比,四亦無應,近而相得。三本是艮體,與初二相同一家,棄其群類,而與四合,好即是夫征而不反復也。夫既樂於邪配,妻亦不能保其貞。非夫而孕,故「不育」也。「見利忘義,貪進忘舊,凶之道也」,故曰「夫征不復,婦孕不育,凶」也。「利禦寇」者,異體合好,恐有寇難離間之者,然和比相順,其相保安,物莫能間,故曰「利用禦寇」也。○注「陸,高之頂也」。○正義曰:「陸,高之頂也」者,《爾雅》云「高平曰陸」,故曰「高之頂」也。

《象》曰:「夫征不復」,離群醜也。「婦孕不育」,失其道也。「利用禦寇」,順相保也。

[疏]正義曰:「離群醜」者,醜,類也。言三與初二,雖有陰陽之殊,同體《艮卦》,故謂之「群醜」也。「失其道也」者,非夫而孕,孕而不育,失道故也。「順相保也」者,謂四以陰乘陽,嫌其非順,然好合相得,和比相安,故曰「順相保也」。

六四:鴻漸於木。或得其桷,無咎。鳥而之木,得其宜也。「或得其桷」,遇安棲也。雖乘於剛,志相得也。

[疏]正義曰:「鴻漸於木」者,「鳥而之木,得其宜也」。六四進而得位,故曰「鴻漸於木」也。「或得其桷無咎」者,桷,榱也。之木而遇堪為桷之枝,取其易直可安也。六四與二相得,順而相保,故曰「或得其桷」。既與相得,無乘剛之咎,故曰「無咎」。

《象》曰:「或得其桷」,順以巽也。

[疏]正義曰:「順以巽也」者,言四雖乘三體,巽而附下,三雖被乘,上順而相保,所以六四得其安棲,猶「順以巽也」。

九五:鴻漸於陵。婦三歲不孕,終莫之勝,吉。陵,次陸者也。進得中位,而膈乎三四,不得與其應合,故「婦三歲不孕」也。各履正而居中,三四不能久塞其塗者也。不過三歲,必得所願矣。進以正邦,三年有成,成則道濟,故不過三歲也。

[疏]「九五鴻漸於陵」至「終莫之勝吉」。○正義曰:「鴻漸於陵」者,陵,次陸者也。九五進於中位,處於尊高,故曰「鴻漸於陵」。「婦三歲不孕」者,有應在二而隔乎三、四,不得與其應合,是二、五情意,徒相感說,而隔礙不交,故曰「婦三歲不孕」也。「終莫之勝,吉」者,然二與五合,各履正而居中,三、四不能久塞其路,終得遂其所懷,故曰「終莫之勝,吉」也。○注「進以正邦」至「不過三歲」。○正義曰:「進以正邦,三年有成」者,九五居尊得位,故曰「進以正邦」也。三年有成,則三、四不敢塞其路,故曰「不過三歲」也。

《象》曰:「終莫之勝,吉」,得所願也。

[疏]正義曰:「得所願也」者,所願在於與三合好,既各履中正,無能勝之,故終得其所願也。

上九:鴻漸于陸。其羽可用為儀,吉。進處高絜,不累於位,無物可以屈其心而亂其志。峨峨清遠,儀可貴也,故曰「其羽可用為儀,吉」。

[疏]正義曰:「鴻漸于陸」者,上九與三皆處卦上,故並稱「陸」。上九最居上極,是「進處高潔」,故曰「鴻漸于陸」也。「其羽可用為儀,吉」者,然居無位之地,是「不累於位」者也。處高而能不以位自累,則其羽可用為物之儀錶,可貴可法也,故曰「其羽可用為儀,吉也」。必言「羽」者,既以鴻明漸,故用羽表儀也。

《象》曰:「其羽可用為儀,吉」,不可亂也。

[疏]正義曰:「不可亂也」者,「進處高潔,不累於位」,無物可以亂其志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