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在维基数据编辑
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唐山市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04年10月9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04年10月9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

决定

(2004年6月25日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4年10月9日唐山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发布第七号公告公布施行)

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规定及审查清理结果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唐山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唐山市农药经营管理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设定的“农药经营许可”;

二、废止《唐山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技术贸易机构设立(前置)许可”;

本决定自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