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規定的決定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規定的決定
制定機關: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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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唐山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4年10月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04年10月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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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廢止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規定的

決定

(2004年6月25日唐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04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2004年10月9日唐山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發布第七號公告公布施行)

唐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關於清理地方性法規中行政許可規定及審查清理結果的報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唐山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決定:

一、廢止《唐山市農藥經營管理辦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設定的「農藥經營許可」;

二、廢止《唐山市技術市場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技術貿易機構設立(前置)許可」;

本決定自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批准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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