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关于因公出国临时回国休假人员粮食供应问题给交通部的函

商业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粮食供应问题给交通部的复函 商业部关于因公出国临时回国休假人员
粮食供应问题给交通部的函

商粮字〔1973〕第107号
1973年8月1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文件

  据上海、陕西、浙江省、市粮食局反映,你部在给因公出国临时回国休假人员签发粮食供应证明信时,不是回到原住地办理粮食供应手续,而是到临时寄居地区办理粮食供应手续,这样,给当地粮食部门的粮食供应管理工作带来困难。我们意见,对因公出国临时回国休假人员的粮食供应,仍应根据我部(72)商粮字第118号《关于因公出国人员粮食供应问题的复函》第二条意见办理粮食供应手续,即:出国人员临时回国工作、休假期间,凭派出机关的证件(应写明回国居住的时间、出国前的工种、粮食定量标准)和公安部门登记的临时户口,由所在地(原居住地方)粮食部门按照出国前的工种、定量标准供应粮、油。如到外地探亲,可到所在地粮食部门领取全国或地方流通粮票,凭票购买粮、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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