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部關於因公出國臨時回國休假人員糧食供應問題給交通部的函

商業部關於因公出國人員糧食供應問題給交通部的復函 商業部關於因公出國臨時回國休假人員
糧食供應問題給交通部的函

商糧字〔1973〕第107號
1973年8月1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部
文件

  據上海、陝西、浙江省、市糧食局反映,你部在給因公出國臨時回國休假人員簽發糧食供應證明信時,不是回到原住地辦理糧食供應手續,而是到臨時寄居地區辦理糧食供應手續,這樣,給當地糧食部門的糧食供應管理工作帶來困難。我們意見,對因公出國臨時回國休假人員的糧食供應,仍應根據我部(72)商糧字第118號《關於因公出國人員糧食供應問題的復函》第二條意見辦理糧食供應手續,即:出國人員臨時回國工作、休假期間,憑派出機關的證件(應寫明回國居住的時間、出國前的工種、糧食定量標準)和公安部門登記的臨時戶口,由所在地(原居住地方)糧食部門按照出國前的工種、定量標準供應糧、油。如到外地探親,可到所在地糧食部門領取全國或地方流通糧票,憑票購買糧、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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