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附件二

“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06年4月10日

一、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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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字号 China Time-honored Brand

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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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三、认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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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关单位(企业或组织)。

四、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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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2、品牌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

3、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4、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5、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6、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7、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认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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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商务部牵头设立“中华老字号振兴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振兴委员会),全面负责“中华老字号”的认定和相关工作。

2、中华老字号振兴发展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负责振兴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专家委员会由各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商标专家、品牌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质量专家、历史学家等组成,主要负责“中华老字号”的评审,并参与相关工作的论证。

3、原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要重新参加认定。

六、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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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中华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下同)审核后报振兴委员会认定。程序包括:提出申请、资料提交、调查鉴别、认定评审、公示、做出决定、复核、注册存档、核发证书等。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报表,并报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2、资料提交: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评,确认申请有效的,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有关资料,并报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调查鉴别: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查与鉴别,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报振兴委员会。

4、认定评审:振兴委员会组织专家对资料进行分析,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评审意见,撰写认定报告。

5、公示:在有关媒体公示拟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名单,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振兴委员会提出异议。

6、做出决定:拟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振兴委员会做出决定,认定为“中华老字号”。

7、复核:申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振兴委员会提出复核,复核结果在接到复核申请后30天内做出。

8、注册存档:认定过程涉及的所有资料均由振兴委员会存档保留,并负责管理。

9、核发证书:对通过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以商务部的名义颁发牌匾和证书。

七、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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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老字号”所在单位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振兴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由振兴委员会审核备案。

2、“中华老字号”所在单位出现严重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或未按规定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经振兴委员会核定后责令其整改。6个月内未见明显效果的,振兴委员会可以暂停或取消相应的“中华老字号”称号,并予以公示。

有关“中华老字号”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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