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於實施「振興老字號工程」的通知/附件二
「中華老字號」認定規範(試行)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06年4月10日 |
一、名稱
編輯老字號 China Time-honored Brand
二、定義
編輯歷史悠久,擁有世代傳承的產品、技藝或服務,具有鮮明的中華民族傳統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蘊,取得社會廣泛認同,形成良好信譽的品牌。
三、認定範圍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有關單位(企業或組織)。
四、認定條件
編輯1、擁有商標所有權或使用權。
2、品牌創立於1956年(含)以前。
3、傳承獨特的產品、技藝或服務。
4、有傳承中華民族優秀傳統的企業文化。
5、具有中華民族特色和鮮明的地域文化特徵,具有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
6、具有良好信譽,得到廣泛的社會認同和讚譽。
7、國內資本及港澳台地區資本相對控股,經營狀況良好,且具有較強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五、認定方式
編輯1、由商務部牽頭設立「中華老字號振興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振興委員會),全面負責「中華老字號」的認定和相關工作。
2、中華老字號振興發展委員會下設秘書處、專家委員會。秘書處設在商務部商業改革發展司,負責振興委員會的組織、協調和日常管理工作。專家委員會由各行業專家、法律專家、商標專家、品牌專家、企業管理專家、質量專家、歷史學家等組成,主要負責「中華老字號」的評審,並參與相關工作的論證。
3、原經有關部門認定的「中華老字號」要重新參加認定。
六、認定程序
編輯具備「中華老字號」認定條件的單位,向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申報,並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含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下同)審核後報振興委員會認定。程序包括:提出申請、資料提交、調查鑑別、認定評審、公示、做出決定、覆核、註冊存檔、核發證書等。具體步驟:
1、提出申請:有關單位根據自身情況填寫申報表,並報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
2、資料提交: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提交的申請進行初評,確認申請有效的,指導申報單位按照規定格式提交有關資料,並報所在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3、調查鑑別: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組織有關機構、專家對申報單位提交的資料進行調查與鑑別,並提出初步評估意見報振興委員會。
4、認定評審:振興委員會組織專家對資料進行分析,必要時對有關內容進行現場調研,提出評審意見,撰寫認定報告。
5、公示:在有關媒體公示擬認定為「中華老字號」的企業和品牌名單,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均可向振興委員會提出異議。
6、做出決定:擬認定為「中華老字號」的企業和品牌在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振興委員會做出決定,認定為「中華老字號」。
7、覆核:申報單位對認定結果有疑義的,可向振興委員會提出覆核,覆核結果在接到覆核申請後30天內做出。
8、註冊存檔:認定過程涉及的所有資料均由振興委員會存檔保留,並負責管理。
9、核發證書:對通過認定的「中華老字號」以商務部的名義頒發牌匾和證書。
七、動態管理
編輯1、「中華老字號」所在單位須於每年12月31日前向振興委員會提交上一年度經營情況的報告,由振興委員會審核備案。
2、「中華老字號」所在單位出現嚴重的違法違規、失信行為,或未按規定提交年度經營情況報告的,經振興委員會核定後責令其整改。6個月內未見明顯效果的,振興委員會可以暫停或取消相應的「中華老字號」稱號,並予以公示。
有關「中華老字號」的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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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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