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於實施「振興老字號工程」的通知/附件二

「中華老字號」認定規範(試行)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06年4月10日

一、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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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字號 China Time-honored Brand

二、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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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悠久,擁有世代傳承的產品、技藝或服務,具有鮮明的中華民族傳統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蘊,取得社會廣泛認同,形成良好信譽的品牌。

三、認定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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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有關單位(企業或組織)。

四、認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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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擁有商標所有權或使用權。

2、品牌創立於1956年(含)以前。

3、傳承獨特的產品、技藝或服務。

4、有傳承中華民族優秀傳統的企業文化。

5、具有中華民族特色和鮮明的地域文化特徵,具有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

6、具有良好信譽,得到廣泛的社會認同和讚譽。

7、國內資本及港澳台地區資本相對控股,經營狀況良好,且具有較強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五、認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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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商務部牽頭設立「中華老字號振興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振興委員會),全面負責「中華老字號」的認定和相關工作。

2、中華老字號振興發展委員會下設秘書處、專家委員會。秘書處設在商務部商業改革發展司,負責振興委員會的組織、協調和日常管理工作。專家委員會由各行業專家、法律專家、商標專家、品牌專家、企業管理專家、質量專家、歷史學家等組成,主要負責「中華老字號」的評審,並參與相關工作的論證。

3、原經有關部門認定的「中華老字號」要重新參加認定。

六、認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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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中華老字號」認定條件的單位,向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申報,並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含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下同)審核後報振興委員會認定。程序包括:提出申請、資料提交、調查鑑別、認定評審、公示、做出決定、覆核、註冊存檔、核發證書等。具體步驟:

1、提出申請:有關單位根據自身情況填寫申報表,並報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

2、資料提交: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提交的申請進行初評,確認申請有效的,指導申報單位按照規定格式提交有關資料,並報所在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3、調查鑑別: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組織有關機構、專家對申報單位提交的資料進行調查與鑑別,並提出初步評估意見報振興委員會。

4、認定評審:振興委員會組織專家對資料進行分析,必要時對有關內容進行現場調研,提出評審意見,撰寫認定報告。

5、公示:在有關媒體公示擬認定為「中華老字號」的企業和品牌名單,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均可向振興委員會提出異議。

6、做出決定:擬認定為「中華老字號」的企業和品牌在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振興委員會做出決定,認定為「中華老字號」。

7、覆核:申報單位對認定結果有疑義的,可向振興委員會提出覆核,覆核結果在接到覆核申請後30天內做出。

8、註冊存檔:認定過程涉及的所有資料均由振興委員會存檔保留,並負責管理。

9、核發證書:對通過認定的「中華老字號」以商務部的名義頒發牌匾和證書。

七、動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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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老字號」所在單位須於每年12月31日前向振興委員會提交上一年度經營情況的報告,由振興委員會審核備案。

2、「中華老字號」所在單位出現嚴重的違法違規、失信行為,或未按規定提交年度經營情況報告的,經振興委員會核定後責令其整改。6個月內未見明顯效果的,振興委員會可以暫停或取消相應的「中華老字號」稱號,並予以公示。

有關「中華老字號」的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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